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自身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以建立规范有序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流畅的信息传递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凝聚力,促进本会发展壮大。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境内自愿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的水利水电及相关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五条 入会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规范的《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应妥善保管好会员证书,每届检查注册一次。会员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和申请补办。
第七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汇总更新会员簿册,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保管好会员档案,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为畅通本会与会员的联系,会员应当指派专人与秘书处保持联系,联系人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九条 协会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可根据《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优秀会员评选办法》规定,授予“优秀会员”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 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或加入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 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经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
(五)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受到相应处罚的;
(六) 被主管部门吊销登记证照的;
(七) 损害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
(九) 其他违反《章程》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 受到本会奖励或处罚的会员,秘书处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退会与取消会员资格:
(一) 会员退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等凭证,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二)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一切权利与义务即行终止,退会与取消资格的会员名单,由秘书处及时在本会工作群网、本会通讯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