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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擅自移动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 罚!
日期:2024/8/25 11:08:13 人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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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 22 日,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水源乡登豆岭某水电站大坝进行日常巡查中,发现水电站的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存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现场勘验, 发现该水电站在修复发电闸门过程中擅自移动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造成设备支柱钢管弯曲设备无法运行。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测量取证,并询问了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某某,确认了该水电站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该水电站擅自移动并损坏属于水文监测设施的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寻乌县水利局依法给予该电站以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立即修复水雨情监测设备,安装至合适位置,并确认其正常运行,以此确保该水库安全运行。

经过整改,该水电站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已修复并安装至合适位置,目前已正常运行。

典型意义

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等水文监测设施,是水电站(水库)管理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及时调度水电站(水库)的“鼻子”和“眼睛”,事关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上述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水电站(水库)经营者(管理者)漠视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厉处置此类危害、影响电站(水库)安全运行的水事违法行为,通过“打击一个、处罚一起”,起到“整治一片”的良好效果,确保水电站(水库)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有关许可证:(一)擅自移动、损坏水库水雨情监测设备或者气象观测设施的;(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水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来源:E 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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