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7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根据本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会费指的是单位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
标准:理事长单位4000元,副理事长单位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10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单位会员应于每年10月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单位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应提出缓交或减免会费申请,经报理事会批准,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七条 会费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主要适用范围:
(一)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支出;
(三) 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水电事业发展的技术推广、政策研讨等活动的支出;
(四) 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会员的奖励支出;
(五) 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 本会的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七) 符合国家规定和本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统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