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理事会理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管理,保证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理事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理事的服务,发挥理事在协会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章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结合本行业协会特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民主推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三)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八)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协会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秘书处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四)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有优先获得协会给予(提供)培训、考察、参观、交流、资料、信息等服务项目;
第六条 理事应带头执行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帮助;
第七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理事可就会议内容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冲突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章 理事的退出和除名
第八条 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退出理事会,由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注销理事资格,并收回理事证牌:
(一)理事自愿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退还理事证牌;
(二)理事两年不及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理事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章程》、《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减
第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条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减,适当增减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增减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根据理事职数、理事任职资格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增减理事、常务理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
第十一条 推选理事、常务理事要按照本行业协会组织发展的需要,遵循如下四方面原则:
(一)广泛性。各市、各类性质、各类业务的会员单位均有理事候选人,基本能反映全省农村水电行业及与农村水电行业相关联的其他行业。
(二)代表性。理事单位应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能作为各类会员单位的代表。
(三)参与性。热心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
(四)主导性。发挥骨干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全行业中的主导影响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经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