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水利社会组织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团体,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省水利厅承担业务主管、行业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紧扣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上级部门的各项决策部署,有关精神要及时纳入章程管理。第五条省水利厅对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六条 省水利厅对行业主管社会团体主要履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等职责;根据中央关于脱钩管理社会团体的管理要求,按照“脱钩不脱管”原则,省水利厅对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省级水利社会团体承担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主管社会团体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的管理体制。
(一)人事教育处负责社会团体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厅管干部兼职审批等工作;
(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社会团体党的建设指导、意识形态和信访举报处置等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指导社会团因公对外及对港澳台交往合作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等工作;
(五)按照“业务相关、便于指导”的原则,对口业务处室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对业务活动进行事前审查, 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理事会换届等工作;会同人事教育处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前,要完成本届任期工作报告、章程修订草案、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推荐等各项准备工作。社会团体须至少提前三个月与人事教育处、对口业务处室沟通,确定提名人选,按程序报批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换届大会召开前 10 天,社会团体须向人事教育处、对口业务处室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对口业务处室对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方案、任期工作报告、章程修订草案及理事会负责人等进行审核把关,视情参加社会团体换届大会。
第九条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兼职的数量、年龄、届数等要求须符合有关规定。涉及新兼职或人选接替的,由拟兼职人选所在处室提请报批、人事教育处审核; 换届工作中涉及批量兼职人员调整的,由社会团体征求拟兼职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报批。省管干部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会团体主办或联合主办的 “一讲两坛三会 ”(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涉 外活动和业务培训等活动时,须提前 10 天书面报对口业务处室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及收缴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等内容,依次经对口业务处室、财务审计处、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年检手续。年检结果要及时反馈人事教育处。
第十三条 从严控制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报民政部门备案前,须经对口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纳入章程,做到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党组织参与活动决策的机制。其中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须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仅有个别党员的,要通过统筹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社会团体年检、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
第十六 条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厅财务审计处的监督。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对口业务处室要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对社会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提出意见建议。秘书长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及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社会团体发展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良好生态。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发现个人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报相关管理单位进行处理。对口业务处室要会同秘书长单位,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加强 监督检查、自查自纠,落实监管职责。对指导监督不力、履行监 管责任不到位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要积极探索制定自律公约,加强信息公开, 主动发布自律倡议,签订诚信自律承诺书等,提升社会团体整体 公信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附件: 1.厅机关处室职责分工
2.社会团体情况一览表
附件 1
厅机关各处室和秘书长单位职责分工
一、对口业务处室职责
1. 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2. 负责指导社会团体发挥行政机关与行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 对社会团体承担行政机关交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把关社会团体工作计划并加强指导。
3. 负责对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方案、任期工作报告、章程修订草案及日常兼职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4.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材料的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
5. 负责社会团体的培训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人事部门职责
1. 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省管、厅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报批审批工作,对社会团体的换届、评估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社会团体秘书长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社会团体换届任期工作报告、章程修订草案和兼职人选推荐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履行报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社会团体兼职人员的审批报批工作。做好社会团体的人才培养、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部门职责
1. 厅财务审计处做好相关政策传达指导,负责社会团体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省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社会团体乱收费清理整治行动,做好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的审查监督工作。
2. 社会团体秘书长单位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上级关于社会团体财务政策规定的传达布置和指导。对社会团体经费收支、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加强监管,负责社会团体乱收费清理整治行动的落实工作,负责社会团体的年度审计工作。
(四)党建纪检部门职责
1. 厅直属机关党委做好相关政策传达指导工作,落实对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监督,严格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审核审查,检查指导社会团体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2. 社会团体秘书长单位负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社会团体加强党建工作,落实约谈提醒等要求。督促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清廉组织建设责任和监督责任。
附件 2
厅属社会团体情况一览表
序号 |
社会团体名称 |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部门 | 行业管理部门 |
会长(秘书长)单位 | 对口管理处室 |
1 |
浙江省水利学会 |
省民政厅 |
省科协 |
省水利厅 | 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 |
科技处 |
2 |
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农水水电水保处 | |||
3 |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 |
省水资源水电管理中心 | 农水水电水保处 | |||
4 |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
省水利厅 |
省水利厅 |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处 | |
5 |
浙江省钱塘江涌潮研究会 |
省钱塘江流域中心 |
河湖处 | |||
6 |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协会 |
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
运管处 | |||
7 |
浙江省水利工程检测协会 |
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
建设处 | |||
8 |
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 | 自主成立 |
/ |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处 | |
9 |
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 |
已脱钩 |
/ |
浙江省水电实业公司 | 农水水电水保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