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原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考核是指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由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人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秘书处与理事单位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其担任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协会理事会范围内公示;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专职秘书长以上(包括秘书长)工作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理事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向理事会申请复核和申诉。
四、 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用的依据。
第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