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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日期:2024/8/22 16:58:39 人气:2

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原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考核是指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由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人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秘书处与理事单位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其担任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三、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协会理事会范围内公示;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专职秘书长以上(包括秘书长)工作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理事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向理事会申请复核和申诉。


四、 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用的依据。

第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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