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工作人员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须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坚持原则,清政廉洁,作风正派;
2、本人热爱协会工作,有工作积极性;
3、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5、未曾被开除公职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根据应聘岗位要求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制定、审核用人计划;
2、制定人员聘用方案,发布招聘信息;
3、报名、资格审查;
4、笔试和面试;
5、综合评定;
6、拟聘人员统一到指定医院体检;
7、审定竞聘人员笔试、面试、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第五条 协会所聘人员经过公布和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协会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律实行任期管理,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按岗位需要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协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六条 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执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工作人员的收入晋级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理事长审定。临时用工聘用人员只享受临时用工协议商定的收入。
第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年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合同到期协会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至二十日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在十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协会续聘。
第九条 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协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有权给予辞退:
1、伪造或盗用印章、文件、领导签名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不接受监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3、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因过错致使协会蒙受经济损失的;
4、严重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
5、不遵守协会组织纪律,从事不正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6、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辞退处理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