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1年5月27日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工作中行使职权,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协会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公章、协会秘书处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及注册章。
第三条 刻印
因工作需要申请制作专用章时,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人员到公安部门审定的公章制作点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中协会公章、秘书处章由秘书处保管。
2、印章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发文后才能启用。
3、工作人员需要加盖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秘书长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后才能加盖。
4、法人章由协会会计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簿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印章需要废止的,应当由秘书长审核同意,并经秘书处发文确认后才能废止更换,同时抄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第六条 协会印章只适用于协会工作,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利益之行为。
第七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