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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4/8/22 17:12:48 人气:2

浙江省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1527日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印章是协会工作中行使职权,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协会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公章、协会秘书处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及注册章。

第三条 刻印

因工作需要申请制作专用章时,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人员到公安部门审定的公章制作点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中协会公章、秘书处章由秘书处保管。

2、印章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发文后才能启用。

3、工作人员需要加盖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秘书长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后才能加盖。

4、法人章由协会会计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

6、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簿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印章需要废止的,应当由秘书长审核同意,并经秘书处发文确认后才能废止更换,同时抄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第六条 协会印章只适用于协会工作,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利益之行为。

第七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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